2018-01-01 分享
(一)国家免学费
1.资助对象
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2.资助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我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郑州市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2.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资助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的15%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含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4.取得方式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直接申请并填写登记表后,由学校报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将名单在校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无异议即可取得受助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贫困家庭),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由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学校按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的资助比例,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报同级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并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无异议即可取得受助资格。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
(教职成[2010]4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201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修订与实施说明
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层次,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有利于学生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等原则,更加强调适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振兴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科学技术进步,以及人才市场用人需求,强调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努力构建与产业结构、职业岗位对接的专业体系。在专业设置上,重点发展面向现代农牧业、先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业,加强服务区域特色产业,尤其是民族文化艺术、民间工艺等领域的专业建设。
二、《目录》修订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02)》、《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02)》、《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各批新职业目录以及现行的职业标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对接产业、企业、岗位和生产过程,对应专业技能、职业岗位、职业标准和继续学习专业方向。
三、与原《目录》相比,修订后的新《目录》在内容体系上做了重大调整,设立了“专业名称”、“专业(技能)方向”、“对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举例”、“继续学习专业举例”等项内容。专业类由原来的13个增加到19个,专业数由原来的270个增加到321个,专业(技能)方向(即原“专门化举例”)由原来的470个增加到920个,列举对应职业(工种)1185个,列举职业资格证书720个,列举继续学习专业方向554个。这些调整旨在通过实现五个对接,即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为支撑产业发展,服务国计民生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新《目录》列举的大部分职业(工种)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含新增本2005-2007)、2008-2009新职业目录,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列举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般为相关职业(工种)中颁布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适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考取的资格证书;列举的继续学习的高职专业和本科专业来自《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新《目录》专业代码(原为专业编码)由6位数字表示,第1-2位代表专业类,第3-4位代表专业,第5-6位代表设置专业的区域。新《目录》内专业代码第5-6位为00。
五、各省要根据新《目录》和《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结合本省专业结构布局调整,对已开设的专业进行调整更新。
1.各地现有专业与新《目录》内专业内涵、外延基本相同或相近,或基本被新《目录》内专业所覆盖的,应当采用新《目录》内专业的名称及代码。未列入新《目录》的原《目录》专业,以及各地实际开设的《目录》外专业,经论证确需保留开设的,可列为本省专业。新《目录》外涉及公安司法、医药卫生类的专业,各地从2010年秋季学期新生起不再自行开设。
2.本省专业,应根据专业属性归入新《目录》前18个相应的专业类,作为该类专业的其他专业,专业编码方式为:第1-2位同该专业类代码;第3-4位从该类专业已使用专业代码依次向后编排;第5-6位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如,北京市在《目录》外开设2个农林牧渔类专业,其专业代码应为013311,013411。
3.个别不适合归入新《目录》前18个专业类的专业,归入“其他类”,专业编码方式为:第1-2位为19;第3-4位从01开始排序;第5-6位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